闽西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23年修订


序 言

闽西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前身为创办于1983年11月的闽西职业大学, 2004年2月龙岩工业学校(前身为创办于1978年的龙岩地区工交大专班)并入闽西职业大学,更名为闽西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5月福建龙岩财经学校、福建省龙岩卫生学校整体并入学校。学校2008年被确定为福建省示范性高职院校,2016年被国家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国家骨干高职院校,2020年被确定为福建省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2021年被确定为福建省“双高计划”立项建设单位。

学校坚持“根植中央苏区的高水平高职院校”的办学定位,坚持“一技在手的新时代阳光工匠”的培养要求,坚持“闽大观”的管理理念,以学生为中心,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驱动,以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为目标,全方位推进学校高质量发展超越,争创职业本科大学,把学校打造成“闽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区、中心城市文化核心区和现代红色工匠锻造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闽西职业技术学院(简称闽西职院),英文名称为Minxi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学校法定注册校址为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闽大路8号,邮政编码为364021。学校网址为http://www.mxdx.net/。

第三条 学校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教育部备案的公办专科层次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是为社会培养人才的公益性事业组织。

第四条 学校由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举办、教育教学业务由福建省教育厅管理。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法律法规,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补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实施学校管理。

第七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立德树人,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治理结构,坚持依法治校。

第九条 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并根据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与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有利于推动学校科学发展的管理体制机制。

第十条 学校传承和创新具有自身特色的校园文化。坚持以师生员工为本,尊重师生员工的主体地位,把师生员工的全面发展作为学校重要的目标。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把培养生产服务一线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作为办学的根本任务,以全日制教育为主要形式,根据社会需求,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主动适应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根据审批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制定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大力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突出实践能力培养,不断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推进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贯通培养模式和集团化办学模式的创新。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围绕产业建专业,办好专业促产业”思路,主动对接龙岩市发展定位和发展布局,构建专业群,推进以群建院,促进群内专业融合发展。专业的设置与调整由二级学院召开由行业企业专家、专业带头人等组成的专业群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论证,向学校提出,经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论证,校长办公会议、学校党委会审议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十五条 学校着力推动政行企校共建共享,建设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企业真实生产和社会技术服务于一体的高水平职业教育实训教学基地,为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供基础保障。

第十六条 学校系统推进教育评价改革,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和多元评价体系,完善管理制度,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坚持科研工作为教学服务,通过科研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高职教育研究、产学研结合。

第十八条 学校科研工作坚持服务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以产学研结合为切入点,以科技成果推广、生产技术服务、科技咨询和应用技术开发为重点。

第十九条 学校不断优化科研管理体制,提高科研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科研成果评价体系,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条 学校充分利用产教融合联席会、产业研究院、协同创新中心、专业技术服务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平台,促进技术技能积累,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为产业升级、企业技术改造及新产品研发等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发挥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为地方和企事业单位提供职业培训与继续教育,提升在职人员职业能力,服务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发展。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校内各院(部)和教师对外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服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三章 领导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置机制,保障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建设;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法律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部行政类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委全面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校党委和行政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建立和健全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会主要对学校党的建设、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学校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一般情况下,非党委委员的校领导,相关党政管理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讨论的决议和决定,须有应到会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同意才能作出。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其他校领导召集并主持,参加会议人员为学校党政相关领导、相关党政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闽西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履行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员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订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学校教代会规则,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大会休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内各专业领域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水平较高且有较大学术影响的专家、学者组成。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或议事规则开展工作,主要职权是: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拔尖人才引进等有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查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审议校内学术机构设置;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

(五)指导学校学术交流活动;

(六)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指导、评议、督导的专家组织,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教务处处长、各院(部)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及聘请的客座教授组成。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依照其章程或议事规则开展工作,主要职权是:

(一)负责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规划、指导、咨询和监督,对教学管理工作中的教学工作规划、教学改革计划等重大事宜进行论证、审议;

(二)研究、论证学校专业的撤并、调整及新专业的设置;

(三)研究、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出版、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

(四)研究学校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质量监控的对策和举措,对学校教学过程进行指导,对各院(部)的教学质量进行质询、监督和评议;

(五)审议优秀教材等奖项的评奖原则、评奖结果;

(六)其他需要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研究、决策的事项。

第三十条 学校成立产教融合工作委员会。产教融合工作委员会是学校产教融合的指导、评议机构,由学校领导及校内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产教融合工作委员会依照其议事规则开展工作,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产教融合发展规划,完善产教融合制度,健全产教融合工作机制;

(二)审议产教融合工作实施方案,审议产教融合重大合作项目;

(三)统筹产教融合资源,检查、指导各二级学院产教融合,对各二级学院产教融合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四)审议产教融合重大社会服务项目的立项、结题验收;

(五)开展产教融合工作业绩考核,审议产教融合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奖原则、评奖结果;

(六)其他需要产教融合工作委员会决策、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团委的指导下,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代表学生根本利益,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并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教学和教辅机构,授权其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权。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由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学校依法设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二级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二级学院是学校教学科研的基本单位。

第三十七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二级学院党委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学院领导班子和院长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二级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二级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三十八条 二级学院党委负责二级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二级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二级学院院长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九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二级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二级学院的教学活动、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委会及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二级学院的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党委会由二级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在编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及学校编外聘用的人员。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依法对教职员工实行退休、解聘、转岗、待岗等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福建省相关部门的规定,对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自主评聘。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政策规定评聘。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定期对教职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学历教育和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三)在师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改革、建设;

(五)通过正常渠道和程序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国家法定和学校规定的休假;

(七)就职务职称、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活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等权利;

(九)学校规章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国守法,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勤奋工作,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三)恪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为人师表,弘扬高尚师德师风;

(四)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学校规章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强化师德教育,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努力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生活条件,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学校建立完善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依托校工会设立教职工申诉机构,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 生

第五十条 学生是指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培养、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国家或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励、荣誉称号、奖学金、助学金及其他资助项目;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学习证明;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时,有权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经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及其他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热爱学校,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依规制定学生教育、管理、服务的相关规章制度,切实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保障和服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施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闽西红土地优良传统为主线的学生人文素质教育,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德才、身心和谐发展。

第五十五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开展学业发展、生涯规划、就业创业和身心健康等服务;开展帮困奖优,为在学习、生活、就业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在不影响学业任务完成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和其他公益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劳动等活动。

第五十八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考核合格,未违反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结业证书;对退学学生,颁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完善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学校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六章 资产、经费和后勤

第六十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学校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使用和规范管理学校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维护学校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六十一条 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种渠道经费筹措机制,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筹集办学资金。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学校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学校自主接受机构、组织及个人自愿无偿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接受捐赠的财产按学校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化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七章 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与地方政府、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合作。建立健全职教集团、产业学院等运行机制,构建校企合作命运共同体,实现资源共建共享。大力推行面向真实生产环境的任务式培养模式,不断提升校企协同育人质量。

第六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与国(境)外高校、教育培训机构、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引进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输出中国职业标准和老区红色文化品牌,开展学术研讨、信息共享、教师研修、学生互培等交流合作活动,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自身能力,发挥示范辐射作用,积极开展面向中西部地区高职院校及本地中职学校的对口支援。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外部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七十一条 学校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由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学校、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的咨询议事机构,对学校办学定位、战略规划、重大决策、产教融合等重要事项提供咨询、协调和指导,促进政府、行业、企业和学校四方建立广泛的联系与合作。

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制定理事会章程,理事会遵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七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联谊组织,在学校校友会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活动。

学校发挥校友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鼓励校友关心学校发展、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向校友通报学校改革、发展有关情况,为校友的工作和学习提供帮助。

第七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二级学院党政班子成员、专业带头人、行业或企业专家组成,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对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进行指导。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训为“弘毅笃行、技精业成”,学校校风为“红旗不倒,理实交融”。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印黄色、规定字体的“闽西职业技术学院”校名。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标识由“U”字变形构成学校原校址——“团结渠”的抽象外形,整体形状融入水在渠中蜿蜒奔流、生生不息之态,意为莘莘学子在校潜心钻研、磨炼技艺;右上方开口表示学子学有所成,众流归海。上方为龙岩工交大专班、卫生大专班启动时间1978。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徽分为圆形和长方形两种。圆形校徽由标识、中文校名、英文校名构成,标识居中,上方环绕中文校名“闽西职业技术学院”,下方环绕英文校名“Minxi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教师为红底金字,学生为蓝底白字。长方形校徽为校名“闽西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为红底金字,学生为蓝底白字。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歌为《最美时光》。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1月22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讨论和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审定,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并报龙岩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五分之一以上的学校教代会代表提议,或由校长向教代会提出,章程修订案由学校教代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各部门应依据本章程制定或修订相关规章制度,并报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核准。校内其他规章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学校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