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岩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9-04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龙岩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龙财(行)指〔201210
各县(市、区)公务员局(人事局)、财政局、各新区园区管委会办公室,龙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市属各单位,各高等院校:
    
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意见》(龙政办[2011]289号)精神,现将《龙岩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资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公务员局
                                                                             
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主题词:人事  高校毕业生  创业  扶持资金  办法
附件一:
                
龙岩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资金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龙政综〔2012358号)和市府办《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意见》(龙政办〔2011289号)精神,设立龙岩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为规范创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业资金的来源
    
各级财政根据当年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需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公司)的自主创业启动扶持。
    
二、扶持对象和基本条件
    
(一)市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和市外全日制普通高校〔龙岩生源〕毕业年度内的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后三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以团队形式创业的,创业团队核心成员须同时符合这一条件。
    
(二)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创办独资、合资或合伙企业,并担任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
    
(三)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或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在创业企业中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四)依法登记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在2011111日以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为准),具有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和固定的营业场所且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三、扶持政策
    
扶持政策包括创业项目启动扶持补贴、开业补贴、场所租金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等四种,创业者或创业团队可以根据自身创业要求或创业服务项目,选择并提出申请。
    
(一)启动扶持补贴。根据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本身的科技含量、项目规模、经济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综合因素,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的创业项目启动资金补贴。对于具有显著创新性、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面,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济与社会效益较好,或拥有各类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具体补贴标准为:
    1
、自主创业项目规模较大,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较好且属我市重点行业或重点产业的高新技术项目或拥有各类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项目,启动资金补贴额度一般可在2-5万元以内。
    2
、自主创业项目规模较小,科技含量较低但有一定创新性的项目,启动资金补贴额度一般在1万元以内。
    
(二)开业补贴。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资质,且正常纳税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一次性自主创业开业补贴。补贴标准为不超过其自主创业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且最高限额每户不超过1万元。
    
(三)场所租金补贴。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在创业园区或孵化基地外租赁房屋用于创业的,自租赁之日起三年内给予房租补贴。其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不超过5元(房租补贴超过实际租房费用的,按实际租房费用补贴;实际租用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算),房租补贴最高限额每户不超过每月500元。
    
(四)创业培训补贴。市属高校和各级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机构应积极组织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对按要求完成年度创业培训任务的创业培训基地,给予1万元的创业培训补贴。
    
(五)其他优惠政策。本办法不涉及其他优惠政策。如工商注册优惠、税收优惠以及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社保补贴、孵化基地补贴等等,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报材料
    
(一)《龙岩市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资金扶持申报表》(一式三份)(创业培训基地除外);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提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创业者或创业团队的简历;
    
(五)创业计划书(内容包含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进展情况、资金运营情况、企业人员基本情况和岗位职责等,可对项目优势扩展论述);
    
(六)企业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系重点项目,需提供县级以上重点项目办的推荐材料;
    
(九)曾获得各类创业竞赛奖项的项目,需提供获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接受过或正在接受创业孵化的项目,需提供创业项目孵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其他相关资料:申请开业补贴的需提供税务部门的纳税证明;申请场所租金补贴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第(一)、(四)、(五)项须同时提交电子版。
    
(十二)申报创业培训补贴的高校毕业生培训基地,应填写《龙岩市高校毕业生培训基地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2
、完成创业培训任务的相关资料。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为市属高校在校生的,向所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由各高校汇总统一推荐报送。
    
(二)申报人已毕业离校的,向创业实体注册地的市、县(市、区)公务员局(人事局)提交申报材料(其中,市直统企业〔公司〕,由市公务员局直接负责受理;县〔市、区〕属企业〔公司〕,由企业〔公司〕所在县〔市、区〕公务员局〔人事局〕负责受理)。经县〔市、区〕公务员局〔人事局〕或市直统企业〔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市公务员局。
    
(三)市外高校龙岩生源的在校大学生在我市创业的,参照我市已离校毕业生有关程序申报。
    
(四)申报人原则上每半年申报一次,各级公务员局(人事局)受理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的1-15日,并于5月和11月的25日前会同同级财政局对申报人进行审核(创业培训补贴每年申报一次,于每年的111-15日受理)。
    
六、审批办法
    
(一)评审。经审核通过的申报项目,由各级公务员局(人事局)会同同级财政局等部门按产业导向、自主创新、企业规模、就业人数和利税等要素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审组成员由同级政府发改委(局)、经贸委(局)、公务员局(人事局)、财政局、科技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及相关产业专家组成,组织评审原则上与受理创业项目时间同步。
    
(二)公示。经评审通过的拟扶持对象和创业培训补助金额由市公务员局在龙岩市公务员局网、拟资助对象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三)核准。经公示,对无异议的拟扶持对象由市公务员局发给核准通知书。
    
(四)拨付。根据市公务员局的核准通知书,市财政局对创业资金采取分别拨付方式进行:除启动扶持资金实行分两期拨付,首期支付70%,其余部分资金根据项目进展程度,在首期扶持资金通过考核或审计后再予拨付外;其他扶持创业资金均予以一次性拨付。
    
七、监督与管理
    
(一)各级公务员局(人事局)和财政局负责所扶持创业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工作。
    
(二)扶持对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对获得的创业资金加强和完善财务管理;
    2
、获得创业资金扶持的,自创业资金拨付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向市公务员局和财政局递交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报告和项目运行情况报告;
    3
、接受有关部门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三)扶持对象如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创业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负责创业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三)各县(市、区)、新区(园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县(市、区)实际,制定相应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