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01    浏览次数:

福建省公务员局 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闽人发〔201370

各设区市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各高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自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现就我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省内高校(含部属、省属和设区市属高校)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已明确毕业后继续升学、出国出境以及暂无就业愿望的人员,不列入补贴对象。

二、发放原则、标准和列支渠道

(一)发放原则。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正、隶属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发放标准。按1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三)列支渠道。一次性求职补贴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80799项“其他就业补助支出”科目。2014年起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科目列支。其中,省部属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所需资金从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市属高校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所需资金从市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省内高校隶属情况见附件1)。

三、申领发放程序

(一)个人申请(每年4月底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填写《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附件2)一式两份,附上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交所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

(二)校内公示(5月初)。各高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园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汇总上报(5月中旬)。各高校填写《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汇总表》(附件3)、《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统计表》(附件4),附上申请人员《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省部属高校报省公务员局、财政厅,设区市属高校报设区市公务员局、财政局。同时,报送接收财政求职补贴资金的本校帐户(户名、开户行、帐号)

(四)资金拨付(5月底)。省、设区市人事、财政部门核准申请补贴高校毕业生的生源和相关材料后,将求职补贴拨付各高校,各高校在毕业生离校前将求职补贴发放到毕业生。

四、关于2013年求职补贴发放工作

2013年高校毕业生即将离校,发放求职补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高校务必于7月底前完成本校求职补贴初审、公示和汇总上报工作,以便8月上旬财政部门将求职补贴拨付各高校,确保8月底前将求职补贴发放到毕业生。

五、工作要求

各设区市公务员局、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扎实做好求职补贴发放工作。各设区市公务员局和高校要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相关举报投诉,人事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高校认真核查。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由高校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学籍档案。高校毕业生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有关高校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当年求职补贴发放工作完成后,请各设区市公务员局于6月30日前将《各设区市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统计表》(附件5)报送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同时报送电子版)。

省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

省公务员局:0591-87565225

   电子邮箱:fjsbysxm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