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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教育评估研究中心关于开展第二轮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14    浏览次数:

    福建省教育评估研究中心关于开展第二轮

    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高职高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实施文件的通知》(闽教高200927号)精神,现就第二轮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以下简称“二轮评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一)二轮评估工作2014年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黎明职业大学2所院校试点的基础上,于2015年全面铺开,计划用4年左右时间,完成对全省高职高专院校的第二轮评估。

    (二)2015年计划完成对15所左右高职高专院校的第二轮评估,其中除2所试点院校之外的其它12所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必须接受二轮评估,另外在学校申报的基础上遴选3所左右一般高职高专院校开展二轮评估。

    (三)各高职高专院校按照“五年一轮”的工作原则,根据上一轮评估完成时间,安排好二轮评估时间。

    二、工作要求

    (一)各院校按照我省二轮评估总体工作安排自主确定评估年份,于上一年度1115日前向我中心提出评估申请。评估申请报告需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提交“福建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主要办学条件实时数据表”(见附件)。联系人:王长旺,0591-87091502

    (二)各院校要高度重视二轮评估工作,按照评估工作要求,及时成立评建领导机构,启动评建工作。

    (三)二轮评估不安排评估资格审查,各院校在接受评估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主要办学条件数据,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福建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

    主要办学条件实时数据表

    福建省教育评估研究中心

    20141013

    抄报:省教育厅职成处

    福建省教育评估研究中心办公室 2014年10月14印发


    附件:

    福建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

    主要办学条件实时数据表

    院校名称(盖章): 公示日期:

    全日制普通高职在校生总数

    全日制在校生数

    全校折合在校生数

    生师比

    **

    **

    **

    校内专任教师数/其中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数

    校内兼课教师数/其中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数

    校外兼职、兼课教师数

    全校折合教师数

    **/**

    **/**

    **

    **

    学校产权建筑面积

    非学校产权建筑面积

    教学行政用房面积

    实践教学场所面积

    **

    **

    **

    **

    一体化教室面积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总值

    纸质图书

    **

    **万元

    **万册

    注:1.全日制在校生数 = 普通专科(高职)生数+留学生数+预科生数+成人脱产班学生数+进修生数+全日制中职学生数。“进修生数”指进修及培训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学生数。

    2.全校折合在校生数 = 普通专科(高职)生数+留学生数*3+预科生数+全日制中职学生+进修生数+成人脱产班学生数+夜大(业余)学生数*0.3+函授生数*0.1

    3.生师比 = 全校折合在校生数/全校折合教师数。

    4.全校折合教师数 = 校内专任教师数+核算后的非专任教师数(校内兼课教师、校外兼职兼课教师等非专任教师数按每学年授课160学时为1名教师计算,专兼教师之比无限制)。

    5.学校产权建筑面积是指学校拥有产权,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尚未竣工的在建工程和临时搭用的棚舍的建筑面积。

    6.非学校产权建筑面积是指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提供给学校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学校租借用一年以上的建筑面积。

    7.教学行政用房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需具有学校产权。

    8.实践教学场所:包括实验、实习、实训场所(含合作共建)及附属用房,需具有学校产权。

    9.一体化教室是指兼具理论教学与动手能力培养功能的教室,需具有学校产权。

    10.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指使用学校预算经费、科研经费、基建经费、校内部门自筹经费购买或接受捐赠的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价800元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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