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有序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指导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12〕118号)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到2015年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倍增计划,经研究,决定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元,即在2014年每人每月100元的基础上提高至110元,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来源按龙政办〔2012〕118号规定执行,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遵照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0日
来源:龙岩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 日期:2015-11-12 【字号:大 中 小】